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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034-000
事项名称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县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朐县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规发[2013]5号一、严格规划批后管理: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行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制度。规划局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对建设项目在放验线、验槽、验基础、主体施工完毕及外部装饰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施程序 规划局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对建设项目在放验线、验槽、验基础、主体施工完毕及外部装饰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 (《临朐县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规发[2013]5号一、严格规划批后管理: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行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制度。规划局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对建设项目在放验线、验槽、验基础、主体施工完毕及外部装饰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0536-318782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或潍坊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