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2020-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规划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0号)五、其他事项(一)关于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的查处问题。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凡未经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县规划局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实施程序 | 1、现场踏勘2、下达停工通知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0536-318782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或潍坊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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