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2021-000 |
事项名称 | 房屋登记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临朐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10】7号)“二、机构设置【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房屋登记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当事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4、登簿;5、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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