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21-000 |
事项名称 | 对《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321752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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