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33-000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省政府于1999年7月2日 颁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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