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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33-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省政府于1999年7月2日 颁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