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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36-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