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41-000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环卫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省施行,2004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环卫设施...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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