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45-000 |
事项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河道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的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2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朐县开展砂资源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7}143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2、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