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46-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采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朐县开展砂资源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7}143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1、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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