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48-000 |
事项名称 | 对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朐县开展砂资源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7}143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3、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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