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50-000 |
事项名称 | 对危及水库大坝安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朐县开展砂资源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7}143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5、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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