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51-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朐县开展砂资源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7}143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6、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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