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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61-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于2001年4月6日由第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应当统筹设计、科学施工、合理限定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车辆尾气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或物质)等污染城市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