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63-000 |
事项名称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车辆尾气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或物质)等污染城市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3153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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