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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66-
事项名称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