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73- |
事项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7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