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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81-000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