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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88-
事项名称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94号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