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88- |
事项名称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94号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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