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06-000 |
事项名称 | 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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