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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14-000
事项名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