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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15-000
事项名称 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