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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22-
事项名称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鲁政发〔2003〕73号,2003年8月1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二)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