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42-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60号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把关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