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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46-000
事项名称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60号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把关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