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48-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七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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