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59-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0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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