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60-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国务院令第530号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128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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