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60-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国务院令第530号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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