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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67-
事项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