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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369-
事项名称 对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在城市管网已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在其排水范围内不分设雨污管道,未实行雨污分流;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