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382- |
事项名称 |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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