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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01-
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第五十条:(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