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11-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房产管理与市场监管科 电话:31221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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