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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13-0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房产管理与市场监管科 电话:31221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