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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22-
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行为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