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22323-
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