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24-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房产管理与市场监管科 电话:31221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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