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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32-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科 电话:32105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