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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34-
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