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35-004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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