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36-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住房保障科 电话:32105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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