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41-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朗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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