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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341-
事项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朗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