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5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 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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