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68-000 |
事项名称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或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定勘察设计等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128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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