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2369-000 |
事项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关于成立临朐县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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