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67-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办【2011】81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我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31206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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