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68-000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所有人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住房保障科 电话:32105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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