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07-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号(六)中主要职责: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536-31867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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