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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52311-000
事项名称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1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