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11-000 |
事项名称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1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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