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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2308-000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017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